Q: 公司預計從新店搬家到板橋,距離未超過20公里,且大眾運輸工具多,想請問是否有相關法規規定搬家距離超過幾公里就須給付資遣費呢??
A:
工作場所之約定,屬勞動契約一部,如變更未經勞資商議,公司逕行遷址,且對於勞工權益有損害之虞時,勞工自得經依法為預告後,主張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但若公司遷址是基於經營上必需,且對於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亦未作任何不利變動,搬遷後地址對於員工上班交通勞費並無重大不利變動,亦或縱使搬遷後距離較遠,但公司對於勞工上班已給予必要之協助或補貼等,則此清況下對於勞工權益應尚難認有具體損害勞工權益,勞工尚不得逕自主張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回覆如上,請卓參。
余政勳律師 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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