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過往公司為設計公司,擔任主要為業務,不是設計師,想請教一下,如經我自己出來創業,是否可以使用我自己成交過的案例照片,在新的工作地點使用為公司簡報,(並在上頭標註以下為業務於過往公司所執行案例)
這樣的方式是否有觸犯到他人權益呢?
A:
您好,您的提問涉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除契約另有規定,該設計內容可能歸屬該設計公司。若未經明確授權,不宜使用案例照片於商業目的。相關規定節錄如下供您參考: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I.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II.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III.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37 條
I.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II.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第 65 條
I.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II.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III.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IV.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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