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強制扣薪,債權關係確認

強制扣薪,債權關係確認


劉OO 發問於 2016-05-17 | 台北 |

Q: 您好:
事由如下:原本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應投保在工會,但又因我們是高危險群行業,所以有臨時工來工作都會幫他投勞健保。但有位臨時工因為嫌一直加退保麻煩,所以與我們協議,投保公司,但勞健保費用自付。
但問題來了,這位臨時工有債務問題,104年4月11日收到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但那時與他無薪資債權關係,故回覆議異狀,告知法院債務人非第三人公司員工。
105年5月收到債權公司對公司提出訴訟,確認薪資債權是否存在。由於一直到105年4月才將那位有債務問題的臨時工退保,故開庭的審判長依有投保勞健保的事實,判決確認有薪資債權存在。
請問債權公司是否可以將債務移轉到公司呢?

瀏覽人數:3204

A: 

您好:
事由如下:原本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應投保在工會,但又因我們是高危險群行業,所以有臨時工來工作都會幫他投勞健保。但有位臨時工因為嫌一直加退保麻煩,所以與我們協議,投保公司,但勞健保費用自付。
但問題來了,這位臨時工有債務問題,104年4月11日收到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但那時與他無薪資債權關係,故回覆議異狀,告知法院債務人非第三人公司員工。
105年5月收到債權公司對公司提出訴訟,確認薪資債權是否存在。由於一直到105年4月才將那位有債務問題的臨時工退保,故開庭的審判長依有投保勞健保的事實,判決確認有薪資債權存在。
請問債權公司是否可以將債務移轉到公司呢?


您好:
一、如果確定是該員工的薪資債權,公司所扣發的本非屬公司的金錢,而是員工的金錢。但是依所述,法院只以勞健保就認定有薪資債權存在,是否正確?關鍵在於薪資債權究否存在?若存在就應該扣發給法院,轉交給債權人,若不存在,也就沒有薪資債權可扣了。
二、除非有一種情形,僱主已發薪資給員工,又向法院陳報沒債權,最後被認定有債權。等於僱主可能要發二次的薪水的意思?若此,債權公司得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不過,該債權並非因第三人清償滿足,而是因為被法院認為有薪資債權,得以向雇主強制執行扣薪。所以若要催討,員工仍應負最後的責任。供予參酌,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