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事由如下:原本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應投保在工會,但又因我們是高危險群行業,所以有臨時工來工作都會幫他投勞健保。但有位臨時工因為嫌一直加退保麻煩,所以與我們協議,投保公司,但勞健保費用自付。
但問題來了,這位臨時工有債務問題,104年4月11日收到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但那時與他無薪資債權關係,故回覆議異狀,告知法院債務人非第三人公司員工。
105年5月收到債權公司對公司提出訴訟,確認薪資債權是否存在。由於一直到105年4月才將那位有債務問題的臨時工退保,故開庭的審判長依有投保勞健保的事實,判決確認有薪資債權存在。
請問債權公司是否可以將債務移轉到公司呢?
A:
您好:
事由如下:原本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應投保在工會,但又因我們是高危險群行業,所以有臨時工來工作都會幫他投勞健保。但有位臨時工因為嫌一直加退保麻煩,所以與我們協議,投保公司,但勞健保費用自付。
但問題來了,這位臨時工有債務問題,104年4月11日收到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但那時與他無薪資債權關係,故回覆議異狀,告知法院債務人非第三人公司員工。
105年5月收到債權公司對公司提出訴訟,確認薪資債權是否存在。由於一直到105年4月才將那位有債務問題的臨時工退保,故開庭的審判長依有投保勞健保的事實,判決確認有薪資債權存在。
請問債權公司是否可以將債務移轉到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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