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日前於現代汽車訂了車,已支付訂金,基於某些原因無法完成交易!車商說無法退還訂金,但是可以幫我保留作為下一次的買車訂金,但是沒有給我們一張合約書只是口頭上的承諾。車商說原本的合約書就算是有價證券,不用再另行簽新的合約書,請問真的是這樣子嗎?還是需要再要求車商另外開立新的合約書呢?
A:
您好,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
第 十四 條 因買受人違約價金之沒收;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受領遲延者,經出賣人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買受人仍未履行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金。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買受人得將由本契約所生之債權讓與第三人,其債務並由該第三人承擔,但買受人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第一項得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逾百分之十者縮減為百分之十,但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因合約書應有審閱期,如您在審閱期內退訂,可以請求退款。如過了審閱期,因可歸責買方事由要解約,對方可主張沒收之訂金不得超過百分之10。您的情況是同意車商保留訂金做下次買賣之用,最好要車商白紙黑字寫下承諾,以免到時不承認。契約也不是法律上的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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