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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備案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6-05-13 | 新竹 |

Q: 在警局簽的和解書算是有報案或備案嗎?具有法律效力嗎?
若為告訴乃論罪,過了六個月後提告,但曾有向警局報案或備案,這樣過了法律追溯期還可以提告嗎?
可以請了解法律的朋友幫我回答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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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一、一般來說所謂「備案」,是向警察表示「有這件案件發生」,警察會在記錄簿上記載,斯時警察局尚未受理該案;而所謂「報案」,即係向警察表示「有刑事案件,並行使告訴權利」之程序,如果想要警察局進行偵辦,必須向警察報案。至和解書只是兩造就事件相互讓步達成協議之結果,不屬「備案」或「報案」之範疇。
二、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只要在6個月內提告即可,若偵辦時間超過6個月,並不會影響相關權利。若僅有「備案」,因不生告訴之效果,超過6個月後,縱使提起告訴,檢察官也會為不起訴處分;若係之前已有「報案」(申告犯罪事實,並表明訴追之意)了,如果沒有撤回告訴,則檢察官仍應為實質調查,法官仍應為實體審理。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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