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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變更對外法律效果


林OO 發問於 2016-05-1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本公司近期擬申請名稱變更,存有多所疑問,煩請釋疑

1.依據《公司法》387條第6項,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請問變更後的基準起算點為何? 是否為應於全體股東同意(決議時日)公司名稱變更或取得許可文件後? 另若為法人股東者(法人一人充當股東),基準日是否為全體董事同意(決議時日)起算?

2 . 公司名稱變更後,原有合約是否仍具效力?
是否需與外部之利害關係人簽訂以下合約(契約修訂協議書)? 或者是看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最保險的作法為何?

(契約修訂協議書)
甲乙雙方簽訂之XXXXXXXXXXXXXXXXXX項下「○○○○」契約書(以下簡稱原契約),契約編號○○○○,現因乙方公司名稱變更,原為○○○○,變更後名稱為○○○○(相關核准文件如附件),雙方同意依據原契約第XX條規定,辦理契約變更。
本修訂協議書經雙方簽章換文後,甲方執正本2份,乙方執正本1份,自行加附於原契約正本之後,其效力及於原契約。

3.公司名稱變更後,與公部門申請之執照,其效力為何? (例如專利證書或....)
以上煩請回覆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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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日銓

律師

A:  1.關於您所引的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可能是舊的條文,公司變更登記的條文應該是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但這無妨,法令都是要求在「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15日的起算點,應該自「股東會決議之日」或「董事會決議之日」(一人股東之情形)起算。

2.公司名稱變更後,原有合約仍具效力,因為法人格不變,仍為同一,倘若第三人願意修改合約,固然最佳,不願意修改合約,亦不影響原合約之效力。

3.公司名稱變更後,原本申請之執照,仍有效力。

以上意見,請參考。

朱日銓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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