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4月底離職,該公司至5/10才發放本人4月份薪資,薪資項目明細中竟將"3月工作獎金"全數扣除!
該公司發放每月全部薪資,均是以"當月本薪+當月職務加給+上月份工作獎金"為總薪資,本人4月30日離職,領取4月份全部薪資,應為"4月本薪+4月職務加給+3月份工作獎金"為總薪資,事實上我只領到"4月本薪+4月職務加給",而3月份工作獎金竟然歸零不發給本人,並塘塞予我該公司的規定:"員工離職前未領取工作獎金,一律視同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發"!
我4月份整月工作,理當領取上月份(3月)工作獎金(3月份領薪=3月本薪+3月職務加給+2月份工作獎金,2月份領薪=2月本薪+2月職務加給+1月份工作獎金,......以此類推),該公司發薪都是在下月10日發放當月薪資,如今卻以本人離職為由,片面裁定我未領取該項工作獎金,蓄意認定我放棄該獎金!
本人4/30離職,離職後也只能坐等至5/10該公司將我的4月份薪資轉匯至我的帳戶,我是完全被動挨打,本人理當領取3月份工作獎金,也並無放棄領取3月份工作獎金!
該公司扣我該項目(上月份工作獎金)的薪資,是否已有違法?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依您所述3月份工作獎金似與您提供勞務有關,傾向認定屬工資性質,公司片面不予發放,恐已有違法,建議您可發存證信函限期公司給付,如仍未給付,則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調解,如仍調解不成,則可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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