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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溯期


張O 發問於 2016-05-10 | 台中 |

Q: 網路虛擬遊戲被盜帳號,雖然有在警察局簽了和解書說不再追溯網路妨害電腦使用,
但如果事先有報案或備案說對方有網路盜號,就算過了法律追溯期還是可以提告嗎?
妨害電腦使用的法律追溯期是多久?
在警局簽的和解書(有蓋手印)具有法律效力嗎?
在警局簽的和解書,警察算有第三方證人嗎?
在警局簽的和解書算報案或備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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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一、按「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63條有明文規定;另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27條定有明文。妨害電腦使用罪屬於告訴乃論之案件,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為之,若逾期提告,檢察官也會為不起訴處分。
二、只要雙方對於和解書之內容意思合致,除非內容有違反法令強制規定,抑或違反公序良俗,還是當事人於和解時有無行為能力之情形,不然和解書原則上均會發生其上之法律效果。
三、證人是指對於事實之發生,親身經歷之人,若於和解當下,有員警在場見證,當不失有證人之適格。
四、和解書只是兩造就事件相互讓步達成協議之結果,不屬「備案」或「報案」之範疇。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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