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個人法律問題專區 以物換物 互相寄出

以物換物 互相寄出


胡OO 發問於 2016-05-09 | 台北 |

Q: 我是學生露天拍賣~我用1個2萬的包~對方說3萬的錶跟我換~我也沒多想也就換了事後查了那隻錶才1500元(而且不是原定的那隻…但價錢一樣…對方說價錢我喊多少是我的自由…請問有辦法退貨討回嗎?問過他不還我…對他提出告訴可以嗎?~盡量詳細的說明 …

瀏覽人數:903

A:  胡小姐您好,
按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方宣稱以3萬元錶跟您換1萬2千元之包包,惟手錶價錢僅1500元,係以詐術而使您交付價值1萬2千元之包包,恐已構成詐欺罪,建議您可向地檢署或警察局提出告訴。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