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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非自願離職定義?

非自願離職定義?


林OO 發問於 2016-05-04 | 台北 |

Q: 請問我剛進此公司將進一年,但現在公司突然要調我職務,因此造成"工作內容與面試時談的不符"的情況。
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想要離職,是否可申請非自願離職與失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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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我剛進此公司將進一年,但現在公司突然要調我職務,因此造成"工作內容與面試時談的不符"的情況。
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想要離職,是否可申請非自願離職與失業補助?



您好:

雇主對勞工之調職(調動工作內容),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否則即屬不合法。

倘若雇主對勞工所為之調職屬不合法(仍需視個案實際判斷),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2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之規定,在三十天之除斥期間內不經預告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而請領失業補助(但仍應符合相關法規之一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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