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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休假及薪資還有工時

休假及薪資還有工時


劉OO 發問於 2016-04-29 | 台中 |

Q: 我是社區大樓的管理員,我們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我又是大夜班
薪資方面31K,在契約裡面這就是底薪並沒有提到超時的加班費
月休六天,遇到國定假日沒有額外的補假,主管也刻意無視我的排休

我想請問國定假日跟超時工作還有月休六天是否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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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二、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三、勞動基準法第24條:「(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四、勞動基準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五、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六、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七、根據您得問題,依上述所列法條,您可以分別就「國定假日跟超時工作還有月休六天」主張加班費。
但我還是建議,以和緩語氣、立場堅定之方法與雇主溝通。有可能雇主並非有惡意違反,而是對法規有所誤解。勞資和諧的討論,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唷。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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