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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民法第245條疑問

民法第245條疑問


林OO 發問於 2016-04-29 | 台東 |

Q: 律師您好,請問民法第245條規定: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請問「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這段話意思是指:不管債權人是否知悉,只要債務人所為侵害債權之行為超過十年的話,債權人同樣會喪失提告的權利嗎?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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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債權人應仍有提起訴訟之權利,然而若法院調查認定除斥期間已過,可能會受法院敗訴判決。相關實務見解如下供您參考: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85 年台上字第 1941 號
要 旨: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2 年台上字第 2476 號
要 旨: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定之期間,乃指詐害行為撤銷權之行使而言。本件被上訴人則因上訴人與某甲間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根本不生效力,而請求上訴人等恢復原狀,自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0 年台上字第 412 號
要 旨:我國民法總則所定消滅時效之客體,係以請求權為限,並不及於一切財產權,故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定撤銷權得行使之期間,自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又此項撤銷權須以裁判上之方法行使之,即應以訴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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