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因刷卡消費購買商品時
銀行無預警停控卡
造成購物商品交易失敗
而後復卡又交易成功
求償重複購買商品的金額
也比對金額
但銀行不認帳
要求要提供所有(包括沒有問題的商品)清單
圖片、時間、金額⋯
請問這樣的要求有違反個資保護法?
A:
您好,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銀行為查證請您協助提供必要之資訊,請斟酌上揭規定依實際商品內容斟酌是否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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