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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是否可以放勞工節


小O 發問於 2016-04-26 | 台北 |

Q: 您好,我是補教業從業人員,在行業別的項目裡面我沒辦法輸入,不知道在這裡打可不可以

我的疑問是針對即將到來的勞工節,老闆說因為我們是老師,所以不放勞工節
請問這合理嗎?
我們詢問的原因是,我們即使是老師,我們實際上就是一種服務業,投保別也是勞保
那為什麼我們不能放勞工節,並且我們其實也只是要求可以補假,真的非常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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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勞動基準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三、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四、勞動基準法第79條1項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五、您好,依照勞基法規定可知,五一勞動節是應放假的勞動假日,勞工應放假1日且雇主應照給工資。若勞工因為工作性質,必須在勞動節國定假日當天上班,應給付雙倍薪水。假如雇主主張「補教業」是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那也可以請求雇主將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核備資料,以證明雇主講的是真實。否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1項1款得處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但我還是建議,以和緩語氣、立場堅定之方法與雇主溝通。有可能雇主並非有惡意違反,而是對法規有所誤解。勞資和諧的討論,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唷。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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