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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被要求簽2日內完成交接的具結書


陳OO 發問於 2016-04-26 | 台中 |

Q: 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離職當天被要求交接,已列交接清單,但是雇主仍要求將未完成的工作完成及將已完成的工作退回要求重做,離職當日未完成雇主交代的事情,離開前被要求簽下限2日內將未竟事務處理完成的具結書,請問簽下具結書後,我可以拒絕再去公司交接嗎?

未滿三個月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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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二、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三、您未滿三個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並無需預告。因此,我想關鍵在於,切結書有無約定違反效果?倘無,雇主要跟您主張損害賠償,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損害賠償之數額。
四、我認為交接工作是合理的,但需要做完未完成工作,合理性及正當性上確實是值得被討論、挑戰的。
五、綜上,切結書內容宜僅書寫交接工作及物品內容,不宜記載「將應完成未完成工作」
六、但我還是建議,以和緩語氣、立場堅定之方法與雇主溝通。有可能雇主並非有惡意違反,而是對法規有所誤解。勞資和諧的討論,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唷。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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