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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105年改為周周休

105年改為周周休


李OO 發問於 2016-04-25 | 高雄 |

Q: 可以請問一下,
在之前進公司前在都是用口頭告知(並沒簽勞動契約),因公司有告知是服務業放的假比較少,薪資部份都會還滿高的,勞健保部分自付額公司都負擔及午餐費(算是彌補大家的辛勞)
因為這樣認同進來上班。

但105年改為周周休,公司把薪資降低(扣2天薪資),勞健保部分自付額都要扣除,這樣子可以嗎?
目前公司還在協調中。這樣子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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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薪資是屬於「勞動契約」的一環,每個人在選擇進入一家公司時,都會先與公司共同約定每月的薪資所得才開始上班,之後若有任何一方想變更薪資條件或工作時間,原則上,必須經由勞資雙方同意後才能生效。
二、雖然您與雇主間沒有簽立勞動契約,但實際上,也可以從薪資條、匯款紀錄等證明薪資數額。
三、除非勞健保部分自付額的數額,在成立勞動契約時,約定該數額已經係薪資一環。那解釋上,如同前述之「變更薪資條件,經由勞資雙方同意後才能生效」
四、但我還是建議,以和緩語氣、立場堅定之方法與雇主溝通。有可能雇主並非有惡意違反,而是對法規有所誤解。勞資和諧的討論,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唷。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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