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到公司任職一年後公司突然要求大家簽立切結
內容為若員工監守自盜挪用公款 徇私舞弊 私相授受等侵害公司權益之行為
公司除可立即中止契約索討回不法所得外
還可要求契約終止前推算六個月之平均月工資的三倍作為有損公司商譽之逞罰性賠賞
請問這是合理合法的嗎
我是有權利拒簽的對吧
公司可以強制要求員工填寫嗎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雇主不得強制員工簽署切結書,否則即屬違反個人意願。縱使員工未簽署,並不代表員工可以從事監守自盜、挪用公款 等侵害公司權益之行為,公司仍得追究該員工之民事及刑事責任,倘情節重大,甚至可以依法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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