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詳細情況如下:
A員工於某小型企業內任職,任職期間從103年至今在職中,
雇主每月給A員工的常態薪水為$3,5000元
,但薪資明細單將給薪名目拆分為(最低勞工底薪+職務津貼+績效獎金)=3,5000,
藉此減少勞保投保金額的雇主負擔額.以及勞退提撥額
近期,雇主又以A員工為主管職務未善盡工作責任的理由要扣薪,A員工不接受,雇主卻說他扣的是職務津貼,不是底薪所以並無不妥,雙方協商仍未果,雇主甚至傳簡訊給A員稱如不滿請去勞工局申訴
想請問:
1.雇主與A員工之間,未有簽立任何工作合約紀載工作內容,公司也未提供公司規章及明文規定說明扣薪事由及金額,在此前提之下,雇主有權因前述原因扣薪嗎?
2.若雇主於5號發薪日強勢扣薪,經雙方協商無共識之下,A員工有權於6號自行停職,待雇主補足差額後才上班嗎?A員工此行為有無觸法?
3.承上題,A員工有權利因雇主的不當扣薪,向雇主宣告終止勞動關係嗎?雇主需付資遣費嗎?
以上疑問 懇請回復 感激不盡
A: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后:
1.依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工資,除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有約定外,不得隨意扣薪,故依您所述,雇主恐已違法。另需了解雇主稱主管職務未善盡責任扣薪,是否意謂將改調非主管職務而不發職務津貼。
2.縱使雇主違法扣薪,除非雙方已終止契約,不然仍屬在職,本有提供勞務義務,若未請假,否則恐會變成雇主以無故曠職為由開除的藉口。
3.因雇主違法扣薪,員工確可依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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