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家人上週於菜市場內攤販處購買了假iphone
購買的價值是遠低於正品價格(新台幣2000元)
家人因為年紀大,其實也分辨不太出來是否為正品
想請教如果
1.購買時攤商未稱此物為iphone,但實體物品上有iphone5字樣
2.購買時攤商已告知此物品為iphone,但購買人無分辨是否為正品能力
等是否有觸法之虞?
(該假iphone電池可直接拆卸、為安卓系統、明顯為假貨)
A:
李先生您好,
按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攤商販賣實體物品上有iphone字樣即觸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依同法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您得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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