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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俊O 發問於 2005-12-01 | | 其他

Q: 多年前向甲購買土地建屋,因產權不清致無法辦理所有權過戶,當時雙方立有契約書,甲並載明有權處理該筆土地,邇後如因而造成任何損失,願負一切賠償責任,現經地主訴訟,我方敗訴須再向地主購買,致造成金錢損失。
訴訟期間甲表示我方擁有使用權可打贏官司,願負部份律師費,並要求於切結書載明我方願放棄一切民事追訴權,官司告一段落後卻置之不理。
請問:甲負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嗎?可否對其提出告訴?有無追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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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是否有刑事責任,需視原來的契約內容而定。
民事責任部分,可能因原來的契約已屬給付不能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的問題。契約的請求權通常為十五年,不過時間愈久,證據愈不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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