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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


張OO 發問於 2016-04-16 | 桃園 |

Q: 99年我和房仲買了一間房屋有附車位, 那時那棟樓的樓棟說車位不是那個, 是另一個他指給我們看, 房仲葉說沒問題, 但是因為我沒有車所以我也沒有停過, 在101年時我把房子交給另一房仲賣, 當時因為怕車位有問題, 所以買主要我簽了一張"如車位有問題 我會幫忙處理"的單據, 現在房子賣出去兩年多了, 那位買主現在有車了要停, 卻發現那位子有人停放並且說那車位是他們的, 現在這位屋主找我處理, 我找之前賣給我的房仲處理, 房仲說看我要不要買原價買回, 後來那買主答應了, 但是他說當初買時出的仲介費 代書費 等所有費用都要我出我賠, 我就問我賣房子時的房仲, 當初在買賣時他完全沒有說有什麼問題, 表示可以賣我才賣的, 現在他居然說跟他完全沒有關係, 那些仲介費他不可能退, 就是要我賠, 當初賣房子後他收了我很多的仲介費, 難道他真的半點責任都沒有嗎? 現在這件事我該怎麼辦? 我跟我一開始買這間房子的房仲又可以求償什麼呢? 兩邊房仲推的一乾二淨 我該怎麼辦? 請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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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如果您99年買房屋時的買賣契約有記明含車位在內,則應會記載車位之位置或編號,甚至可要求交付車位之所權狀給您,您即可知道您所買的車位位在何處,同理,您也可請主張是車位所有人的人提出相關文件供您驗證。
二、另按,與房仲所簽立之委託買賣或銷售契約,均屬「有償委任契約」,因此受任人即房仲是要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依照民法第544條之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責任」。故而一旦認為是可歸責於仲介之過失者,您自可向房仲業者請求您買回房屋時所支出之房仲費用、代書費用及稅賦或其他因此而支出之費用,但您必須能夠舉證是因為房仲業者之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您的損失。
三、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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