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大大您好:
我是債務人本身,因工作的公司收到臺北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強制扣薪三分之一,在和債權人協商不成之後,決定選擇以執行命令來走,執行命令上載明為"22514元以週年利率20%計算,由95年2月28日至清償日止。" 公司的會計小姐幫我計算,約需扣大約十一個月,金額大約是十萬,但是債權公司卻致電要會計小姐扣二十幾萬的金額,我想請問律師大人,執行命令上未載明是以單利或是複利的方式計算利息,我要怎麼確定呢?又我能夠用甚麼方式請法院判決為單利計算方式呢?
A: 您好,公司扣薪之金額及範圍標準要以法院執行處之執行命令為準。債權公司除非取得法院之執行命令,貴公司之會計只能按法院指示扣薪,若有疑義,可請貴公司會計按執行命令所載法院電話及分機,打去問法院執行處承辦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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