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說客戶在婦幼展買了5盒滴雞精,現場刷卡完後,逛完展會後晚上打電話來,講說原本4/3號要到的貨改成4/10到貨,我們公司表示商品已經寄出,會請宅配公司4/10再到貨,,在之後,客戶在4/9號打來說要取消訂單,我們也表示可以退費,但是要負擔宅配往返的運費,結果他竟然主張七天內不是可以無條件退貨嗎?這合理嗎? 七天無條件退貨可以適用在婦幼展嗎? 現場有試喝,有介紹,也可以選擇買或不買,我們公司商品寄出後這樣往返的品質也會有所影響,退回來的滴雞精也只能作廢ˋ處理,結果卻遇到這種消費者
麻煩了~謝謝!
A: 所謂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而言(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又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惟所稱訪問交易退回商品,應係指消費者於購買此商品時無從檢視商品全貌及其內容而言,若消費者於購買時已瞭解及看到(甚至現場試用試喝)所要購買之商品全部內容,則應認無訪問交易的適用,亦即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收到商品7天內可無條件向業者主張退貨的權利。反之若現場僅提供商品目錄供消費者選購,則應認消費者得向業者主張七天內無條件退貨之權利。謹覆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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