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問 今天一個四十歲的男生 帶一個17歲的女生去旅館休息喝酒 對女生毛手毛腳 女生不是很舒服 女生拒絕性行為 這樣有沒有發生這樣犯法嗎
A:
鄭先生/小姐您好,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次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認為猥褻行為係指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行為,若該毛手毛腳屬猥褻行為,則該40歲男性恐涉犯性騷擾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得依法科處刑責。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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