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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提前口頭告知離職雇主提早要你離開

提前口頭告知離職雇主提早要你離開


張OO 發問於 2016-03-31 | 台北 |

Q: 您好!我想詢問我去年12月3日到職,今年3月初口頭告知有在考慮離職,三月底告知確定做到4月20日,但公司卻要我4月10日提前辦理離職,這樣我應該如何處理?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薪資到4月20日嗎?或者這樣提前離職可以跟公司要求非自願離職申請書嗎?因為這邊公司是告訴我,前10天跟我告知並沒有違法,而且說我有重大缺失不願意給資遣證明,這樣合理嗎?我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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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我想詢問我去年12月3日到職,今年3月初口頭告知有在考慮離職,三月底告知確定做到4月20日,但公司卻要我4月10日提前辦理離職,這樣我應該如何處理?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薪資到4月20日嗎?或者這樣提前離職可以跟公司要求非自願離職申請書嗎?因為這邊公司是告訴我,前10天跟我告知並沒有違法,而且說我有重大缺失不願意給資遣證明,這樣合理嗎?我該如何處理呢?



您好:
雇主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需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或第13條但書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之情形,否則該終止勞動契約於法未合而不生效力。
依照您所述情形,您已跟公司表示做到4月20日,如雇主無上揭規定之情形(此仍須個案實際判斷),其要求您4月10日提前辦理離職或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皆屬不合法,因此,在4月20日之前,您仍屬該公司員工而可要求給付薪資至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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