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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唱歌聚集場所也被開罰?


伍OO 發問於 2005-11-30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因家父在家自行開老人會聚集唱歌的場所,每個月跟每人酌收幾百元當作補足家中所耗的電費跟雜費,而所交費之人都有開收據給對方代表收到。

前一陣子一位會員(A會員)因和家父和其他會員有所爭執,故A會員由市政府拿收據當證據舉報說此場所為不合法場所且漏繳稅款,隔幾天即有國稅局,警局,消防隊等人來家中勘查,大部分都說家父開的地方只為單純老人唱歌聚集處,都簽下合格的證明,但惟獨被國稅局罰款將至10多萬元。

請問:
1.家父被證為非營業場所,卻被開罰?合理嗎?(只因開了收據給會員)
2.公園及里長家中等各地方都皆有此場所也不見開罰,這可申訴嗎?

需一個月內繳於罰款,否加重金額,這問題有點急切,懇請律師能快速覆應,非常謝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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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如要進一步回覆您的問題,您可能要提供國稅局的處罰依據為何(就是國稅局用哪一條來處罰你父親),到底是漏稅罰,還是行為罰,再來針對國稅局的行政處分,想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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