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之前跟A同事去逛藥妝店為了幫他湊折扣所以一起買東西,他說他先刷卡之後在還我說好我之後也有慢慢還他,但是我離職後要找時間回去還他錢並不是不還,因為我有錢但媽媽適用給零用錢的方式所以衣食無法那麼快還,一時無法那麼快還,結果A同事就跑去跟B同事說,然後B同事根本不甘他的事,B同事竟然辱罵我是把錢拿去墮胎!!!!!!!這很過分吧我跟沒結婚而且工作看他是前輩他打我小報告我也沒計較,他竟然這樣罵人,請問這樣可以告嗎?
律師
A:
1.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2巷項定有明文。
2.上開刑法公然侮辱,及毀謗罪,均以「公開」為要件,是若侮辱或毀謗之內容,除被害人外,尚有第三人或其他不特定人可得聽聞或見聞者,即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罪嫌。反之,若僅有被害人得知悉內容,因與「公開」之要件不符,恐難成立妨害名譽罪嫌。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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