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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利問題


郭OO 發問於 2016-03-24 | 台北 |

Q: 因朋友賭錢輸了兩萬一時付不出來 跟朋友借錢 朋友說借兩萬 下個月包括本金總共還3萬

想請問這樣對方有沒有犯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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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郭先生/小姐您好,
按刑法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本罪之成立以「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實務見解認為所謂重利是:「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是否為重利需視個案的具體狀況判斷,無法概括而論。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刑事判例參照。
另有實務見解認為年利息30%固然略高於年利息20%的法定利息,但與民間合法當舖業者容許收取之年息相同(即當舖業法第11條第2 項規定),亦與民間借貸習慣收取之利率無甚差異,況且還要考量債務人不依約清償的風險,故不成立重利罪,台北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401 號刑事判決參照。

回到您的問題,縱使您朋友向您收取利息50%,仍需檢驗您朋友有無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向您收取重利,若您得向銀行借款,無法證明您朋友係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恐難以構成本罪,但您得向朋友主張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就高過年利息20%的利息債務,拒絕清償。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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