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大人您好:
感謝您先前對我連帶保證人被強制執行薪資了問題回覆
如今我已去法院閱卷,然上有些問題想請教。
一、此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是債權憑證,而債權憑證之內容為清償票款強制事件,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名稱為法院票字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但債權憑證之發文日期為92年4月13日,不知這樣是否有時效消滅之狀況(本票之債權時效為三年)?
二、如上項可成立,那債權憑證上有先前92年12月1日強制執行我不在職之公司的薪資,這樣有中斷時效嗎?
三、此債權為先前主債務人車貸公司將債權移轉,閱卷時該受讓人有附民眾日報之公告影本表示有債權移轉,但我並沒有閱讀民眾日報之習慣,這樣的債權移轉也算有效的通知嗎?
四、就律師您的經驗,我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嗎?請問提出此異議之訴需要多少錢啊?爾後會有怎樣的後果呢?
五、提出異議之訴時可以將所有我的疑問都一併寫上嗎?(例如時效消滅及轉移無效甚至債務之利息計算太高(20%)與現今市場不符等)。
六、債權憑證紀錄之金額為50萬,但債權移轉證明書是18萬,外加先前之利息等費用共計23萬,這樣子的債務是多少啊,怎麼會有短少呢,是否可請債權人提出說明,需透過法院申請說明,還是自己向債權公司申請就好?
七、經我上網查詢裁判書有查到,主債務人有被債權公司提出詐欺告訴確認,裁判書中有提到[核被告XXX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爰審酌被告停止支付分期付款,又將該車遷移,且未交待該車之所在,致該車所在不明,尚積欠告訴人六十二萬XXX元之款項,雖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將該車返還告訴人,業據告訴人及被告陳明在卷,並有和解協議書、自願返還車輛同意書各一紙在卷可稽,然其嗣後仍未依約付款,及告訴人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這當中有提到和解協議書,但身為連帶保證人的我竟不知情,那我對此貸款還有擔保的責任嗎?
以上問題還需請律師能不厭其煩的回覆,謝謝律師!
A:
一、本票裁定之債權憑證在92年12月執行過,應該發生中斷時效重新起算,因此現在又執行,應該未超過3年時效。(具體情形,若仍有疑慮,應以資料與律師或其他諮詢處當面研究)
二、依所述債權移轉時之通知似是使用公示送達方式,但強制執行時既可送達於您,似無住所不明無法送達情事,建議以相關資料與律師當面或其他諮詢處當面研究為宜。
三、是否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因未直接審視相關資料,難以評估。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裁判費約執行債權金額之百分之一左右。(計算公式按金額級數累計收費,平約約百分之一)
四、若有債務人異議之事由,始提出訴訟方有意義,否則徒勞,若已經發生判決確定效力者,除非再審否則難以翻案;若是本票裁定,而有債權不存在之事由,因已強制執行中,則可以債務人異議之訴(以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為基礎)主張權利。所稱既是本票債權應是以百分之六為利息計算,何以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利息問題,有待釐清確認。
五、若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與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不明確或有疑問,可向執行處聲明異議。
六、台端諸多問題,未見資料恐有誤判之虞,既已閱卷,建議與律師或其他諮詢處當面研究為宜,否則答覆人必需假設各種情況,或僅能答覆抽象原則,台端未必可正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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