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家的房子與地主租了32年,每年都繳租金,地是地主的,因地主已將地賣了,新買的地主要求拆屋還地,該如何才可保障我們的權益
A:
王小姐您好:
如當初家人是向地主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依民法規定,原地主在出售土地給買方前,應先將土地出售的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用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土地。因此如果地主出售土地時未事先書面通知,承租人可主張土地買賣無效、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時新地主即無法以所有權人的身分,請你們拆屋還地。
另外,如你們與原地主有簽租賃合約,在符合民法第425條要件下,也可以向新地主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租賃契約對於新地主仍繼續存在,此時新地主也無法請你們拆屋還地。
至於何種解決方式對您較有利,仍應視實際案情決定。
就您的問題初步答覆如上,如有疑問歡迎再行提出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相關參考條文***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426-2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土地法第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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