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與甲公司訂定買賣合約書,約定買賣A物品。
同時按照合約書內容,我方預先支付總貨款30%做為訂金
但甲公司到交貨時間時,藉故拖延、不履行買賣合約。
合約上有註明,若超過合約書內約定時間,我方可無條件取回訂金
但目前甲公司避不見面,請問這種情況該如透過法律行為解決?
謝謝
A:
您好:
建議可寄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甲公司交貨,如甲公司屆期仍未交貨,可直接解除契約,並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請求甲公司加倍返還定金。
如甲公司仍未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即可直接持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甲公司所有之財產。
簡要說明如上,如有問題歡迎再行提出討論。
***相關參考條文***
民法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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