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主管在資遣我4個月後.因有人離職.想找我回任原工作.但因當初是用第5條不適任為由資遣的.人事主管說因法規規定.如果是用第5條不適任的原因資遣要2年後才能回任!請問真的有這個法規的規定嗎?還是他想逃避甚麼規定才這麼說的?請幫忙解惑!謝謝!
A:
您好:
依據現行勞基法,並無以不能勝任為由資遣,需於兩年後方能回任之規定,於法亦不至於會有此限制,建議查明是否是公司內部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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