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從未簽名,蓋章,壓證件!
卻被恐嚇討債!
對方是我合作夥伴的先生!
合作夥伴聲稱那些債務是補足公司缺額。
可是我從未收到公司相關金錢。
去年104年十月開使至今年105年三月,我也不停的補錢補錢。
補到自己身上,能變賣的值錢物品,都已變賣,現在已經一無所有了。
當我以為已經解決時.....
卻是惡魔的開始!
105年3/1號開始被追討債務。
我害怕報警會遭受攻擊事件。
一開始置之不理,卻一直遭受恐嚇,還要找上我的家人。
因為害怕,所以在訊息上回覆會還債。
回覆一次後,卻接二連三多了好幾筆債務。
我不敢再回覆,卻又一直接到莫名電話!。
一直以黑道身分欺壓。
我該如何是好?該如何保護自己?
我只是個單親媽媽,我該怎麼辦?
A: 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遭他人恐嚇時可檢具事證報檢警追訴處理。另如無積欠他人債務時,則勿因其他顧慮,而為承認債務或同意清償債務之意思表示,以免衍生日後債務紛爭。謹覆如上,惠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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