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是一個最近要創立app的公司,想要請教您幾個問題:
1.所謂的“合資”,是否是以我方與投資方簽訂的契約?投資與合資又有何區別嗎?
2.我方尚未登記成為公司,是否能以“公司籌備處”的名義與投資方簽訂投資/合資協議書?
3.若既非以公司名義亦非以公司籌備處名義,能否與投資方簽訂契約或協議書,規範之後成立公司時投資人的持股比例?
謝謝您
A:
王先生您好,就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投資可以是個人行為,也可多數人共同為之。合資是指多數人共同投資經營事業或公司的行為。
如果您與投資方有意共同創立公司,不能用「公司籌備處」的名義與對方簽約,應由您本人與投資方簽訂契約,詳細約定公司設立後各股東的持股比例及權利義務。
另外,您與投資方簽訂的契約,可能涉及欲成立的公司種類、各股東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公司章程、董監或執行業務股東人選、特別股權利義務等相關公司法規定,建議簽約前應先釐清各出資股東間權益義務,清楚載明契約內,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問題歡迎再行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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