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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莊OO 發問於 2016-03-08 | 台北 |

Q: 我之前因為工作的關係被詐騙集團騙,因為我是常在網路上接一些臨時工作的打工族,
當時對方說臨時有包裹需要人幫忙收而找上我,結果在幫他拿包裹時對方卻用一些理由要我別簽真名,
後來我也不知怎麼的就真的相信對方沒簽真名(事後只記得對方很會說話,而又會故意拖時間來讓你動怒之類的情緒不穩,完全很會操弄人心,可惡至極!),
結果後來檢察官從頭到尾都不願聽我說什麼就提公訴,我被起訴詐騙跟偽造文書兩條罪名,後來因為詐騙證據不足無罪,但偽造文書因為有簽收單據為實證而被判刑肆月。

但我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我如果上訴請求緩刑或著是請求社會服務哪個比較好呢?
因為我易科罰金繳不出來

而如果上訴的話成功的機率大不大

但我對法律是完全不懂的,如果要寫上訴書狀請求緩刑或著請求社會服務要怎麼寫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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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 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2.依上開規定,緩刑除需符合第1項之要件外,尚要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通常是指有正當工作、學業、家庭等因素,上訴時可向法官表明自身有何「暫不執行為適當」或表明願受附隨處分之情形,方有受緩刑宣告之可能。
3.至判決確定後,即可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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