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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問題


肥O 發問於 2016-03-07 | 高雄 |

Q: 請問律師大大
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觸犯商標法,販售3件香奈兒LOGO的戒指,單1售價為99,而香奈兒似乎沒有相同款式的戒指。
(同一時期售出,被3個不同警察查到)


4.民事賠償部分可參商標法第71條:
商標法第 71 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1.聽說..第三個以賠償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是適用於該侵權商品"未售出",是真的嗎?
2.想請問律師大大,我的狀況適用於哪一個賠償?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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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商標法第71條第1項之4款選擇權在於被害人(原告、商標權人)方,而非您可以自行認定適用於哪一個賠償,也沒有第3款僅適用於侵權商品「未售出」之情形,反而常是因為商標權人無法證明仿冒者到底售出多少仿冒品,才會主張該款便宜行事。
2.但實務上往往有類似您的情形,也就是販售的數量、金額確實很少,也讓法官合理相信應該沒有大量販售但未查獲之情形,因此該條第2項另規定:「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您應該要努力舉證主張第2項的適用,對您較為有利。

至於你所販售的商品是否香奈兒有相同或類似者,因商標法所處罰者為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而非「商品」,故香奈兒是否有相同商品,恐不影響你構成侵害香奈兒商標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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