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公司待了將近七年,依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30天但是不包含假日、國定假日、年假。
請問公司這樣規定是否有問題?
而且工作守則上也沒有這樣寫,
問人事部,人事的回答是離職單上有寫,要我依照離職單上所寫得去做。
A:
林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勞工離職預告期間
謹說明如后:
一、依據勞基法第15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您任職於公司期間為7年,依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應提前於30日預告期間預告之。
二、又,關於您詢問,預告期間是否應包含假日: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9日台勞資字第6578號函:「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含各種假日在內。」
準此,依據上開勞委會函釋所示,預告期間應包含假日,併予敘明。
謹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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