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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有無薪水可拿

有無薪水可拿


彭OO 發問於 2016-03-05 | 新竹 | 服務業

Q: 請問我上班是屬於工時的,由於雇主找到了正職人員要把我的工時縮短,我不太高興,告知雇主縮短我的工時那我就做到2月底,雇主挽留我了,但是我並沒有答應雇主會繼續做下去,一個月後雇主又告知我要縮短我的工時,我決心不要做了,心想上個月有告知,且沒有答應雇主會繼續做下去,所以這次便沒有"再"告知,於2/29日告知未來店長並且交接工作,請問我的薪水拿的到嗎,事件發生後,雇主從頭到尾都不承認我有提出辭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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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我上班是屬於工時的,由於雇主找到了正職人員要把我的工時縮短,我不太高興,告知雇主縮短我的工時那我就做到2月底,雇主挽留我了,但是我並沒有答應雇主會繼續做下去,一個月後雇主又告知我要縮短我的工時,我決心不要做了,心想上個月有告知,且沒有答應雇主會繼續做下去,所以這次便沒有"再"告知,於2/29日告知未來店長並且交接工作,請問我的薪水拿的到嗎,事件發生後,雇主從頭到尾都不承認我有提出辭呈.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又「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同法第78、79條更明文就雇主違反上開相關薪資給付規定者課處罰鍰。據此,縱勞工如有曠職情事,亦僅得按曠職日(時)數不予計薪,此外亦僅構成雇主得逕依法終止與曠職勞工勞動契約之事由(免付資遣費),但仍不得逕自扣留應付勞工薪資,否則即與上引法律規定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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