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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交接問題


洪OO 發問於 2016-03-05 | 高雄 |

Q: 律師你好
本人工作5年職位是廠長,現在要離職,我下班後都會把在公司做的筆記帶回家用電腦整理,現在要離職公司要我交資料出來但那都是我用下班時間自己因為興趣而做的,請問我要離職這些資料真的要拿出來嗎不拿出來會有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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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洪先生您好
依您所述,您所作的筆記似乎是在公司上班時所製作,您於下班後帶回家中以電腦整理,您詢問公司是否可要求您將資料交出,此涉及受雇人在公司任職期間之創作或智慧財產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謹提供相關法令供您參酌:
就您在部分
一、營業秘密法: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3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二、專利法:
根據專利法第7、8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三、著作權法:
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謹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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