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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負責人需擔負執行命令嗎?


吳OO 發問於 2016-03-03 | 台北 |

Q: 公司已清算解散,但之前投標得標一個公家案子,後來判決違反政府採購法地101條第1項第6款之行為,應追還之前押標金。但因公司已清算解散,請問一下現在執行命令發給負責人,負責人需繳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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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已清算解散,但之前投標得標一個公家案子,後來判決違反政府採購法地101條第1項第6款之行為,應追還之前押標金。但因公司已清算解散,請問一下現在執行命令發給負責人,負責人需繳付嗎??


一、 倘公司狀況僅為解散後之清算中公司,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公司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解散後之公司於未完成清算前,並非當然無權利能力,招標機關仍會視實際情形向公司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或通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倘公司確已解散並「清算完結」,因其法人人格已消滅,則無法為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或通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等行為。

二、 另公司法第329條、第333條分別規定「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依第三百三十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亦請一併注意。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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