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我(19)跟女朋友(15)交往在一起,
和女朋友出去然後回來我家休息,
晚上時間也到了咬載他回家,
之後女朋友就說不要回家,
他說要住我家((我也沒有逼迫他
住了之後當晚也沒發生性關係,
隔天早上叫他起床要載他回家,
他說他不要於是他又繼續睡覺。
中午時再叫他起床他也繼續睡覺,
於是到了晚上要載他回家了! 過沒多久...
他爸爸打電話來說要告我 ( 誘拐未成年 )
從頭到尾我們沒有發生性關係
我也沒有逼迫他要住我家 是他自己留下
然後我也有影片可以證實是她自己要留下
請問這樣 誘拐未成年是否有成立?
那麼影片可以成為事實?
A:
您好:
如雙方未發生性行為或猥褻行為,應不致構成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或猥褻罪,另外如您未誘使對方脫離家庭,僅是短暫同住一兩天,亦應不構成和誘或略誘罪,不過詳細情形仍須視完整資料判斷。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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