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最近我母親收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是有關某資產管理公司與我母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我母親收到後有到民事執行處找承辦的書記官申請閱卷,才發現,是民國89年我父親房貸未繳,被銀行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房屋,我父親是債務人,母親是連帶保證人,我家於90年已被法拍,89年的支付命令是17萬多,當時房子法拍金額是130萬,但是,最近收到的是我母親名字的支付命令,也是那筆17萬多,當初貸款銀行高雄企銀已被玉山銀行合併,高雄企銀將債權賣給其他的資產管理公司A,A又轉讓給B,現在B拿89年那張我母親名字的支付命令又再對我們執行要再拍賣我母親目前名下的房子,不過,從書記官那申請來的文件裡,有一張95年高雄地方法院發的債權憑證,債務人是我父親的名字,債務金額與給我母親的支付命令上的一樣,有疑問的是,當時因為我父親的那張支付命令,以導致我家已被拍賣,為何,今天又用同一張支付命令向我們家追討這筆金額?
A: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該支付命令之債權可能有逾越時效或根本已消滅之可能,詳細情形仍須看過完整資料才可判定,您可先提異議之訴,屆時法院會開庭審理。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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