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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後離職賠償問題


李OO 發問於 2016-02-23 | 台北 |

Q: 您好,想請問一下,公司說當初簽訂合約時有說工作三個月為試用期,過後為正式員工,未滿一年內離職須賠償一個月的薪資,目前提出離職已過三個月,有依10日前提出離職申請,公司這樣扣款是否正確,我需要注意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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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想請問一下,公司說當初簽訂合約時有說工作三個月為試用期,過後為正式員工,未滿一年內離職須賠償一個月的薪資,目前提出離職已過三個月,有依10日前提出離職申請,公司這樣扣款是否正確,我需要注意什麼呢?


您好,

雇主要求服務特定時間否則就應給付違約金,這種約定在法律上我們稱為「最低服務年限」,依照最新修正的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除非雇主曾經給予專業技術培訓(而且由雇主出錢),或是為了讓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而有額外的補償,否則這種約定無效。

雖然您離職在勞基法修正之前,但是過去我國法院基本上也是以類似的標準在做判斷,如果雇主毫無理由的要求員工一定要在職一段期間否則就要賠償,一般情形下法院不會認可,建議直接告知雇主不得扣款,否則將向當地勞工局投訴。

蕭家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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