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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培訓費用離職賠償

培訓費用離職賠償


陳OO 發問於 2016-02-20 | 台北 | 服務業

Q: 去年三月到職,五月底時,老闆有個培訓課程希望店長去上課,店長因時間無法配合,而派我去上課,老闆與我口頭約定,上完該課程,須待滿一年才能離職,否則需全額負擔(二萬元)我也同意,但未簽署任何同意書文件。店長有簽署同意文件。
在十二月老闆不斷釋放訊息,表示店內員工人手太多,但業績他不甚滿意,但如果業績未達標,會調整人力,同事們壓力都很大,因適逢自己生涯規劃,於今年二月我便向老闆提出辭職,過程平和,也未提及培訓費用賠償問題。三天後,會計向店長提出會從二月的薪資中扣掉二萬元。當下跟會計反應我未簽署任何文件,老闆在我提辭呈時也未提起,我願意支付培訓費用,我任職約11個月,是否可依比例計算,會計回我說,是否簽署文件不是重點,公司有公司的考量。她會跟老闆商量比例的部份。會再回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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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君您好:
您的問題涉及幾個層面,
第一,是否有違約金約定的存在,對方是否可以舉證?
第二,如果違約金約定有存在,則是否可以按比例酌減為約金?酌減的比例為何?
第三,雇主可否預扣薪資問題。
關於第一點
依民法規定契約之成立並不以書面為限,究竟爭議契約是否成立,須視對方舉證之能力判斷,如果對方可以舉出證人並為法院所採信,則該違約金契約仍可能成立。
第二點
1.於訴訟上可以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但須提出法院願採信的內容,而酌減的比例則須視所舉之證據法院衡量之結果以決之,並非一定以已工作時間的久暫比例酌減。2.而文中有提到提出離職時雇主未有加以提醒,是否有與有過失的問題,則須有更多的證據資料始能下定論。3.除訴訟外,則可以申請調解,由雙方與雇主雙方合意的方式各退一步解決紛爭。
第三點
雇主預扣工資作為賠償金,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禁止預扣工資相關規定,得向主管機關申訴請求主管機關裁罰,但如欲即時拿回工資仍須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法院申請之。

以上建議仍須以個案事實狀態為準,所述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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