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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取貨問題


劉 發問於 2016-02-19 | 高雄 |

Q: 我在臉書社團的一個消費社團買了一保養品,但是在2/7號已經退件了。
但是店家在2/19晚上17:10分簡訊通知我說〈如下
先生/小姐您好!你在網路上訂購的保養品已經被退回一次了!我們這邊會在幫您寄出一次!如未取款我們可能直接提告了唷!大概2~3天候到門市 感謝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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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算是強迫推銷嗎?
我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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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劉先生/小姐您好,
按民法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向賣家購買保養品後,已向賣家為解除契約之表示而退件,雙方契約既已解除,您未再向賣家表示購買之意思,則賣家無權要求您必須取貨付款,建議您可向賣家表示雙方契約已解除,您無取貨付款之義務。
至於賣家提告部分可能涉及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惟本罪成立需行為人以詐術使人處分財產而致財產上損害之意圖,因您未有任何施用詐術行為,亦無意圖使對方財產受到損害,縱使對方提告,恐難成立本罪。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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