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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有關勞健保與契約釋疑


秋 發問於 2016-02-19 | 花蓮 |

Q: 請教律師:
本人今天向老闆詢問勞健保問題(本人薪水27000,老闆卻只投保基本工資20008),老闆回答當初有說底薪21000,其他算代班獎金,所以只有投保基本工資,但是代班獎金也屬薪資的一部分,應該照總額投保不是嗎?!合約也沒註明,勞健保是以基本工資去算,這是違法的吧?!我是否可合理提前終止契約,不付違約金呢?!

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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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重點在於每月給薪項目是否屬工資,一般而言,只要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多會認定屬工資。因此,倘如您所述,雇主恐有勞保以多報少之違法可能。如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情形,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資遣費。以上謹供參酌,謝謝。
環宇法律事務所 林俊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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