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貨運公司上班 客戶買了手機商品以及行動電源等商品,都是貨到付款,確實是我的疏忽導致送過去的是手機商品需代收四千多,而我與客戶收了七百多客戶簽收了七百多的簽收單,但是行動電源的商品客戶明知道送錯我們多次請對方補差額,但是對方沒打算補,請問這樣走民事應該是如何呢?
A:
您好:
行動電源部分既然是送錯的商品,即代表雙方未就該行動電源成立買賣契約,客戶就無受領行動電源之法律上原因,因此您可請求客戶返還該行動電源,或與客戶就行動電源另成立買賣契約,再請求客戶給付行動電源之價金。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謹啟
A:
一、 按我國買賣契約之成立要件之一,係依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契約即成立,按民法第345條明文,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二、 次按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即可成立,至損益之內容是否相同,及受益人對於受損人有無侵權行為,可以不問。(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65 年台再字第 138 號)
三、 綜上,前揭案例中,行動電源之部分並非買賣契約合意之一,若對方不願購買,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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