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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直請特休及事假

離直請特休及事假


小O 發問於 2016-02-11 | 台南 |

Q: 請問:2月15跟公司說離職...19-22-23-24-25-26請6天特休...及請事假3月1-2-3-4-5-事假..這樣剛好滿20天預告離值日...這樣可以ㄇ..年資1年半...謝謝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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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特休的部份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七日。
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故公司若不希望您請特別休假,應加倍發給您工資。

事假的部份應視公司准假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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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回答供參考。

A:  一、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動基準法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定有明文。
三、再按「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條定有明文。
四、末按「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動基準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五、依上開法文及您的問題可知,這個個案您離職前需向雇主20日前預告。雖您請特休,仍不影響預告期間的計算。但需要注意的是,特休假之施放,仍須端視您是否有與雇主達成協議。例如:特休假之施放方式。至於事假部份,則需端視公司內部請假方式而定。例如:以何種方式或需要提早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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