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對於公司申報勞健保及勞退釋疑

對於公司申報勞健保及勞退釋疑


lOO 發問於 2016-02-08 | 台北 |

Q: 有兩個問題要請教律師:
問題一:雇主申報勞健保不實,以多報少(薪資27000,卻只保基本工資),影響員工權益,這是否違法?!
問題二:雇主應為員工負擔提繳之勞退金,若雇主未提繳,是否違法?!

基於上述兩原因,我可否因此依法合法提前終止合約,不付雇主違約金(因合約到期日還未到),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終止合約

瀏覽人數:1637

A:  lok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
一、雇主申報勞健保不實,以多報少(薪資27000,卻只保基本工資)時,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又,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二、換言之,果若雇主勞健保申報不實時,依據前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雇主依法得處4倍之罰鍰外,勞工依據勞退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三、準此,設若雇主違反上開規定申報勞、健保不實而有以多報少之情事,致影響勞工權益時,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謹說明如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