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如果做滿一年以上員工,工作表現越來越不佳及不假外出者(已礦職二天),主管與員工爸媽談論,主管希望員工轉換職場這屬於資遣嗎?
A:
您好:
這要看您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為何?如係以勞工違反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或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以上,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勞工不得請求發給資遣費,不過雇主須於知悉該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終止勞動契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謹啟
A: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依此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依您的案例似乎尚未連續礦工三日或一個月內礦工六日以上。
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向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所謂勞工在客觀上不能勝任工作,依據最高法院在86年台上字第82號判決中所表示之見解,是指勞工在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依此種見解,如果勞工請假過多或做事草率馬虎,就會造成其在主觀上不能勝任工作,雇主即可予以資遣。
以上回覆供參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